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文件
川组通〔2014〕48号
关于印发《四川省县(处)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》的通知
各市(州)党委组织部,省委各部委、省直各部门干部(人事)处,省属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党委(党组):
现将《四川省县(处)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
2014年8月25日
四川省县(处)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干部标准和“三严三实”要求,完善选人用人机制,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,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干部任用条例》)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破格提拔系指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。破格提拔的人选,应当是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破格提拔担任县级以上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、法院、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县(处)级领导成员。
破格提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破格提拔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其他党委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,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出台前,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四条 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人事部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,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,应当德才素质突出、群众公认度高,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临危不惧、勇于担当、敢闯新路,经受住考验,表现突出,作出重大贡献;
(二)在条件艰苦、环境复杂、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脚踏实地、埋头苦干,工作实绩突出;
(三)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敬业、甘于奉献,工作实绩特别显着,并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部委以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。
第六条 破格提拔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,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;
(二)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;
(三)艰苦边远地区、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;
(四)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。
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,应当扩大视野、综合比较、择优选拔。
第七条 破格提拔干部,不能突破下列限制:
(一)《干部任用条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;
(二)有关法律、章程对领导职务的专门资格规定;
(三)突破任职年限破格提拔的,任现职时间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;
(四)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;
(五)不得越两级提拔。
第八条 启动破格提拔工作前,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党委(党组)初步考虑或酝酿情况与省委组织部沟通。其中,开展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放宽任职资格的,应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工作方案。
第九条 对拟破格提拔人选在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前,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破格的具体情形和人选产生过程;
(二)拟破格提拔的理由;
(三)《干部任免审批表》和考察材料;
(四)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党风廉政鉴定意见。
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审批干部破格提拔事项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干部监督机构根据事前沟通情况,同意受理;
(二)干部监督机构研究提出办理意见;
(三)分管领导审核;
(四)主要负责人审定;
(五)根据主要负责人审定意见,同意破格提拔的,省委组织部印发书面批复。不同意破格提拔的,一般采取电话、面谈等方式反馈意见。
第十一条 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和干部任职前公示时,涉及破格提拔的,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。
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领导干部,必须严格遵守《干部任用条例》规定的各项纪律,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,认真履行相关程序。
未按程序或者未经批复同意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,并按照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