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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衡研究

2008年7月11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(国家版权局)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“三定”规定》),《“三定”规定》规定原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的网络游戏管理(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),及相关产业规划、产业基地、项目建设、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由文化与旅游部管理,即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,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。文化与旅游部(旧称:文化部)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、产业基地、项目建设、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。”

基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《“三定”规定》具有解释权,2009年9月7日,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《关于印发(中央编办对文化部、广电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〈“三定”规定〉中有关动漫、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〈“三定”规定〉的解释》),《〈“三定”规定〉的解释》进一步指出“文化与旅游部(旧称:文化部)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”,“在文化与旅游部(旧称:文化部)的统一管理下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负责‘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’……一旦上网,完全由文化与旅游部(旧称:文化部)管理。”

2009年9月28日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国家版权局、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<“三定”规定>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,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规定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。”“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,一律不得上网,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。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,可以上网使用,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,文化、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。”

综合上述可知,在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暂未被废止之前,文化与旅游部(旧称:文化部)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(旧称:国家新闻出版总署)管理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手续,电信管理部门负责为网络游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。详见下文流程图: